“喝了酒后就把火药枪拿出来打鸟,万一枪支走火打到其他人和小孩子怎么办?”8月15日,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公安分局获悉,雷某持有火药枪一支用于平时狩猎,警方当日将其所持枪支进行了扣押,雷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将获刑,该案已移交给广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“喝了酒后就把火药枪拿出来打鸟,万一枪支走火打到其他人和小孩子怎么办?”6月19日,雷某的女儿雷某莉毅然向公安报警求助,雷某莉主要是担心万一酒后用火药枪去打鸟,旁边还有其他乡邻和小孩子,打到人了怎么办呢。
接到报警电话后,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公安分局立即出动,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雷兴俊所持有的枪支进行了扣押。
据介绍,今年61岁的犯罪嫌疑人雷某,小学文化,广安市广安区人,雷某于1971年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,在广安区广罗乡蒋某处购买了雷某现持有的火药枪一支,用于平时狩猎。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,雷兴俊用该火药枪打鸟时被女儿雷某莉发现,雷某莉于6月19日到枣山公安局举报雷某非法持有枪支。
7月3日,枣山公安局局经初查后于当日立案侦查,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雷某的火药枪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所规定之枪支,具有致伤力。
犯罪嫌疑人雷某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,目前该案已移送广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告诉记者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。该款规定: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(杨可 雷风行 四川法制报记者雍剑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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